车祸开颅手术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律师

解析: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关于损害赔偿的事宜如下详述:
(一)医疗费用:
诊疗费用应依据医院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连同病历及诊断证书等相关证据进行核定。
如赔偿责任人对于此类治疗是否必要且合理持有异议,其需尽责举证证明。
关于医疗费用的赔付额度,应以一审案件激辩结束之前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则。
按照诊疗需要,患者如需进行器官功能恢复的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度的整形美容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后续治疗费用,赔偿请求权人可在费用实际产生以后再行申请索偿。
但是,若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确认类项费用必定会发生,那么此种费用可视情况与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二)误工损失费:
误工损失时间应以受害人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为基准来确定。
(三)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应参考护理人员的收人和护理的数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核算。
若护理人员有收入来源,参照误工损失费的计算方式;若无收入或雇佣了护工代为照顾,则依照当地区域内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核定。
一般来讲,护理人员的配置为1名,但在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持有明确意见的前提下,也可参照规定加派护工数量。
(四)交通费用:
交通费用应以受害者及其必需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流浪或转院治疗过程中的实际开销进行计算,交通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凭证支持,其凭证内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陪护人员数量、支出次数相互吻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参照当地区域内国家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作为参考,予以确定。
如受害人确实因为治疗需要到外地就诊,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入住指定医院,在其本人或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合理部分应作为损失予以赔偿。
(六)营养补充费:
可根据受害人身体伤残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为准则来确定其营养补充费用。
(七)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损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的等级,遵照受诉讼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全体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进行评估和计算。
60岁以上的年龄人群应根据不等龄化,每增长1岁,相应减少1年的计算;75岁以上的,则应按照5年计算。
如果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的残疾以及实际收入未受到损失,,或者虽然残疾等级较为轻微,却给其劳动就业带来严重妨碍的,可以考虑对残疾赔偿金做相应的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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