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人有多个律师

解析:
所谓的“代位继承人”,乃是当作为被继承人的部分子女早于其父祖而过世之际,由该过世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接手代替行使先亡的前辈直系血亲之权益,在家产继承问题上所奉行的一种法理性质的继承制度。
在这方面,代位继承人的数量并无明确联邦或州相关法律的限制,理论上讲,他们所有人均可参与继承;反之,若只有一人或少数人得以代位,则他们亦可分别继承各自应有的代位继承人份额,或者共同分享这份财富。
这群特殊的代位继承人,必须拥有被继承人子女的最近亲属关系,即包含被继承人的隔代孙子孙女、外孙和曾孙及其外曾孙等,才能依法行使其权利。
通常情形下,代为传承者将享有以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部分家产份额。
然而,倘若被代为承袭之人已经丧失了原本的继承权,那么早先去世的父祖辈晚辈直系亲属便不能再行使此项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行为仅限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的场景中;
根据遗嘱继承规则,若某自然人在立遗嘱之前、甚至在遗嘱执行过程中先于立嘱人离世,故而最新遗嘱的合法性即刻失效,此刻不可能出现任何形式的代位继承。
因此,综合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代位继承人并非只有单一个体,他们完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划来索取应有的财产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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